青岛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22-04-29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第一条  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在校生,在校学习至少满一学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转专业后能更好的发挥其专长;

  2. 因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并经学校认定);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4.在原专业学习困难或确因某种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条  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原则上不予转专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需降级后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 专升本学生;

  2. 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3. 尚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

  4. 艺术类专业与普通文理类专业互转;

  5. 春季高考学生不同大类内互转或转到普通类专业。

  第四条  如遇上级政策发生变化,转专业申请条件依据新政策执行。

  二、转专业时间和程序 

  第五条  转专业于每学期期初受理。

  第六条  各学院于每学期期末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明确拟接收专业、报名条件、选拔方式、考核科目、拟接收名额(学生因创业、参军休学,复学后申请转专业者不受名额限制,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在原专业学习困难申请转专业者不受名额限制)等内容。教务处负责审核并向全校公布相关信息。

  第七条  学生于每学期期初第一个教学周向拟转入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

  第八条  转入学院于每学期期初第二个教学周负责安排学生考核。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加试科目)、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具体方式由各学院确定。

  考核结束后,转入学院将考核结果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报学校领导审批。无异议后,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予以公布。

三、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第九条  教务处协调相关学院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随后再进入新专业学习。学生在转专业期间,学生班级、宿舍等管理工作仍由原学院负责。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1.学生转专业后,学号不变。

  2.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3.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原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教务处审核后通过学分置换记入该生学籍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必须跟随该专业相应年级重新修读该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其学分。

  4.转入学生的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关乎学生切身利益,学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工作流程,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四、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城市学院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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