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2019-09-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学分制改革,加强学生学业指导,学院决定实行学业导师制,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导师是学院全员育人工作和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力量,从专任教师中进行选拔,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师德,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五条  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熟悉相关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学习指导能力。

       第六条  熟悉学院教学和学生工作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且2年(含)以上教学工作经历。

第三章  

       第八条  导师的选聘工作由系(部)具体负责。系(部)每年将遴选的导师及所指导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并于公示后15日内报教务处备案,未及时报备的聘任名单无效

       第九条  新生开课前,各系(部)完成新生导师的遴选和聘任工作。

       第十条  各系(部)成立学业导师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成员由全体导师组成。导师组负责制定本专业学业指导的主要工作内容,并定期进行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各专业根据教师数量和学生规模合理配备导师,原则上每个自然班配备不少于1名导师,符合条件的教师均有义务承担学业导师工作。

       第十二条  因导师工作变动或学生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接受原导师指导的,系(部)应及时更换导师,保证学业指导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职责要求

       第十三条  帮助学生科学制定学业修读计划,在学生选课、专业发展方向、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等各类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关注学生学习过程,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成才目标,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

       第十六条  确定固定的导师接待日和地点,了解所指导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并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初必须与学生见面,平均每月指导学生不少于一次。对有特殊学业需求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指导。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做好工作计划,学期结束时进行工作总结,并报系(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积极配合系(部)、任课教师、辅导员等,做好相关管理制度的解读、教学信息的收集和反馈等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业导师的管理由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共同负责实施。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学业导师岗位设置、培训、业务指导及考核组织。人事处负责学业导师考核的宏观管理及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系(部)是学业导师制实施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系(部)学业导师制实施细则、导师遴选和聘任、评价考核、经验交流等工作。学业导师的考核及工作量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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