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2019-1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培养需要,推进学风和教风建设,加强考试管理,保证各类考试严肃、公正、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的考试均适用本办法。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系(部)必须按照规定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
第四条 考试是学业评价的重要手段。凡本院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学院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创新改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考试工作。
教务处为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调度机构,对考试做出全面安排。考务科负责全院考试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安排,监督检查和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处理,考试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各系(部)教学秘书在教务处的统筹协调下负责本部门考试的组织调度工作,按照学院的要求安排监考老师,布置考场,组织考试,维持考场正常秩序。
第三章 考试宣传
第七条 学院对期末考试统一安排研究部署。教务处通过印发文件通知、考务手册等形式做好学院考试通知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召开教师会议,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命题及试卷审定、确保试卷的质量、监考职责的培训、试卷评阅、试卷保存和成绩评定等。
第九条 各系(部)要组织师生学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考试纪律的规定,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形成严肃考纪的舆论氛围。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主任负责有关考试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求每名学生在考试诚信承诺书上签字,引导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杜绝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发生,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根据课程考核方式的不同,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安排,考试或考查由教学计划规定。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作出明确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
期末考试:为了加强考试的管理,期末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期末停课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周。
考查:(指不安排在期末停课时考试的课程)
1.考查的范围和方式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注明,向学生公布并向系部备案,各项内容的考核要有详细记录。
2.该类课程的考核必须在考试周之前进行完毕。
第五章 考试命题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是确保我院教学质量的核心工作。命题人应以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知识内容、能力培养及相关的教学目标和层次要求为依据。考试内容和考试题型的分布需与教学大纲基本一致。综合考虑所涉及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注意主观题与客观题的比例,难度上应符合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课程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的掌握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第十二条 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一份试题与前三年试题重复率不超过30%;相同或相近课程试题重复率不超过20%。
第十三条 各系(部)所有考试课程的命题,都必须同时提供其覆盖面、难易度、题目量、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卷,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卷中内容相同的题目不得超过20%。
第十四条 所有试题,命题人均应注明试题所适用的专业、年级。所有考试试卷的版式应符合“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试卷模版”的要求。各系(部)将核对无误后的试题电子版、纸质版试卷按照规定时间统一交到教务处。
第六章 制卷与保密
第十五条 命题人有责任和义务对打印试卷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提交试卷后应对计算机或移动存储设备内的原电子文档进行加密保护或采取其他保密措施,并保证不外泄。非考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触试卷信息。
第十六条 各任课教师认真填写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试卷专用袋,应注明考试科目、专业、年级、人数、任课教师、试卷类型、考试形式(开卷、半开卷、闭卷、上机、口语等)、有无特殊要求(如需要草稿纸、答题卡等,要标注到试卷袋右上角位置。)
第十七条 各系(部)教学秘书将校对无误后并经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签字的原卷(含答题纸)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从A、B卷中随机抽取一套,由文印中心工作人员在保密条件下进行印刷,另一套封存备用。制卷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制卷室。制卷过程中应安排思想素质好、保密意识强的人员担任制卷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考试试卷。
第十八条 制卷人员对制好的试卷应仔细清点核对,核对后的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分类,并妥善保管。期末考试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保管室。试卷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及时销毁处理。
第十九条 试卷由监考教师于考试当天领取,开考时方能拆封。如发现试卷泄密,将按程序进行调查,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考试安排与监考
第二十条 根据校历安排,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考试周,期末集中考试的课程应统一安排在考试周进行。学期中途(十四周之前)结束的课程要求提前考试的,任课教师应在结课前两周确定考试时间,并上报教务处审批。其中,各系(部)采取开卷考试、口试、上机等课程应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每个考场由两名监考教师监考。监考教师应由教务处和系(部)共同安排。教务处确定监考教师人数并发到各系(部),由各系(部)确定监考教师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监考教师确定后,各系(部)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监考时间、地点、监考课程等信息。不得随意变更或自行委托他人代替监考。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者,应向所在教研室提出更换,并填写监考调整申请表,报教务处和督查室。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遵守并认真履行《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师监考守则》中的各项规定,熟悉《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考场规则》。若考试出现突发事件,监考人员应参照《考试常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执行,不得擅作主张。如因监考人员自身因素影响到考试顺利进行的行为,学院按照《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期末考试期间学院督查室、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对考场秩序、考试进程和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各考场学生纪律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并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五条 为了严格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监考教师必须严格履行《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师监考守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考场规则》。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出现违纪情况的,学院根据《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及时做出处理意见。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考场记录单、学生违纪或作弊证据及其它相关材料,直接交教务处考务科。学院根据《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各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考务科领取试卷进行评阅,并在评阅结束后将试卷按照规定时间交回。试卷领取及交回均应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期末考试的阅卷应由系部或教研室统一组织,安排在指定地点集中阅卷。试卷的评阅,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具体评卷标准参见《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评卷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教师阅卷评分必须及时,应于考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具体录入办法参见《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成绩登录工作规定(暂行)》。
第三十条 阅卷结束后,各系(部)及教研室应及时安排阅卷教师完成试卷分析工作。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如出现偏差时,任课教师应提交本课程详尽的学习状态分析报告,做出说明和解释。对不及格率异常高、学生意见很大的课程,或学生集体作答试卷时间不到60分钟的科目,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考试要求,对试卷的题型、题量、分数、内容分布、难度、区分度等方面进行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试卷成绩一经评卷教师判定、登录后,任何人无权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部负责人及教务处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十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二条 缓考、补考与重修
缓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在办理手续后可随补考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视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视为补考成绩。缓考课程的成绩备注栏内注明“缓考”。
补考: 期末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75分以上按75分计,75分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计,备注栏内注明“补考”。
重修: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可申请重修;期末考试成绩为缺考的可申请重修;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且该课程无补考的课程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在备注栏内注明“重修”。
第三十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或缺考的学生,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可参加该课程的重修。如有违纪、作弊课程,教师应在成绩单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第十一章 试卷装订与保存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卷装订专用封面。封面上手写文字应用黑色签字笔,字迹清楚、不得缺项。装订前应按座号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缺考试卷一并装入,不得丢弃;装订后,应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学生签到表一并装入试卷袋。
第三十五条 阅卷教师在试卷封面上应认真完整填写相应内容,不得缺项。
第三十六条 试卷阅完后,阅卷教师应随卷须附:①学生名单表;②学生成绩登记表;③试卷分析报告。且按照顺序依次装订好放入试卷袋内。
第三十七条 评阅后的试卷统一存放于教务处试卷库,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试卷按学年学期、开课系部、专业班级存放,存放时应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章 考试质量监控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我院考试秩序和考试质量,采取以下监控措施:
(一)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系(部)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对试卷的命题情况、考试过程的管理、考场纪律情况等进行检查。
(二)教务处每学期对试卷命题质量进行抽查。
(三)各系(部)要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设立考风考纪举报电话。
(五)为保证教师在批阅试卷过程中公平、公正,使考试成绩能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况,建立试卷抽查制度,由教务处和督查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考试试卷进行抽查。对试题是否符合要求,试卷批阅是否合理,试卷分析是否公正规范,参考或标准答案是否完整准确,成绩的评定、登记、录入、核对是否公正准确等进行评定。
(六)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在成绩公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须到考务科提出查卷申请,经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由考务科组织核查。
(七)若学生对学院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处理有意见的,可以进行申诉。(申诉程序详见《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学生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