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
2019-03-20

第一章 选课要求

       第一条 选课属于教学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并对选课结果负责。各系()为学生配备专业的学业导师,加强对学生的选课指导,帮助其建立合理的知识架构。

       第二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取得注册资格,方可进行网上选课。

       第三条 学生参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学习进度安排,听取学业导师意见,确定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建议在20-25学分之间,最高不超过40学分。

       第四条 选课首先要保证已选择所在专业班级课表中的必修课程,再选择选修课。在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修读课程的上课时间及任课教师,也可以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跨系选修课程。
       第五条 选课时,学生须注意课程的修读顺序。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若先修课程未修读,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第六条 教务处在新生入学学期会预置部分课程,除此之外所有年级所有课程必须由学生选课。没有选课,不能参加考核。

第二章 选课准备

       第七条 选课前,各系()应根据学生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认真审阅修读计划,依据学生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指导。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出适合个人发展的修读方案,根据每学期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
       第八条 学生第一次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时须更改密码。因个人原因,导致密码保存不当,被他人改动选课结果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选课由教务处统一部署,各系自行组织。

第三章 选课类型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分为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方向课、专业任选课。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必修课、选修课的学分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一条 必修课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为方便学生选课,必修课程由教务处预置到学生的课表中,只需选择上课时间及任课教师。必修课安排中有课余量的,可供其他专业的学生选修。

       第十二条 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方向课、专业任选课,学生应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结合个人学习兴趣选择相关课程。

       第十三条 自由选课

       允许学生修读培养方案以外的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跨系等选修课程。

第四章 选课过程

       第十四条 选课分为:初选、终选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初选

       初选时学生切勿删除已预置的课程,根据教务处设定的课程容量数自由选择。选课依据课程修读方式(正常、重修)、课程性质(必修课、选修课)、选课年级等规则设置优先级。优先级参考因素:高年级优先于低年级、计划课程优先于非计划课程、正常修读优先于重修。

       初选结束,将取消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根据教务处公布的初选结果,学生需核实自己的选课情况。

       第十六条 终选

       初选成功,不需再次参加终选,学生如需修改初选课程,到终选阶段选择有余量的课程。学生可对课程进行“补、退、改”操作,遵循先来先占原则,直到无课余量为止。选课情况以教务处公布的终选结果为准。

       学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选课,选课结果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受理学生的选课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因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在完成相关学籍手续后到教务处办理选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9年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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